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2号
你因诉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庄乡人民政府将你承包的5.7亩土地进行调整,该调整决定已被撤销,唐庄乡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补偿你土地投工投资费用5020元,该项损失已经弥补。现你要求唐庄乡人民政府赔偿因其未恢复你原被调整土地,导致你2002年9月至2007年9月未耕种该土地造成的损失,因该损失不是直接损失,不能支持。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