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48号
你们因诉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东亮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称“法律没有规定涉及不动产纠纷在20年内法院不予作出实质审查,即为同意作出实质审查,并应作出正确的判决。申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保护期限,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文奇将长葛市晨钟机械厂全部资产赠予其妻皇甫秀英后,该厂的负责人已变更为皇甫秀英,因此,邢文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邢文奇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皇甫秀英在2008年5月15日前,已知道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6日被颁发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皇甫秀英却于2011年9月14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2年起诉期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维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02248号行政裁定,即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我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