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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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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秀英、邢文奇诉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东亮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48号 皇甫秀英、邢文奇: 你们因诉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东亮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称法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48号

皇甫秀英、邢文奇:

你们因诉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东亮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称“法律没有规定涉及不动产纠纷在20年内法院不予作出实质审查,即为同意作出实质审查,并应作出正确的判决。申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保护期限,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文奇将长葛市晨钟机械厂全部资产赠予其妻皇甫秀英后,该厂的负责人已变更为皇甫秀英,因此,邢文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邢文奇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皇甫秀英在2008年5月15日前,已知道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6日被颁发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皇甫秀英却于2011年9月14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2年起诉期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维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02248号行政裁定,即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我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