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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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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德宽与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总公司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8号 卢德宽: 你与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总公司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及(2013)洛行监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8号

卢德宽:

你与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总公司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及(2013)洛行监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市拆裁字(2001)0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结果虽不能令你们满意,但2001年8月18日,你妻张晓暖已与拆迁人已经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该协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真实有效。至于你提出的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鉴于你与你妻已实际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权利,现又提起目的为增加补偿的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