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8号
卢德宽:
你与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总公司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及(2013)洛行监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市拆裁字(2001)0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结果虽不能令你们满意,但2001年8月18日,你妻张晓暖已与拆迁人已经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该协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真实有效。至于你提出的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鉴于你与你妻已实际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权利,现又提起目的为增加补偿的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