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1号
李卫民:
你因诉许昌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市卫生局制作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一)》标注取消李卫民第2单元考试成绩,河南考区办公室制作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二)》标注取消李卫民当年考试成绩,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南考区考生李卫民诉讼要求提供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成绩单的复函》显示李卫民因考试违规被取消2007年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由此,许昌市卫生局并未对李卫民考试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向河南考区办公室报送关于李卫民考试违规处理意见,并未对李卫民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影响,李卫民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