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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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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玉诉西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西关)决字[2007]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5号 张甲玉: 你因诉西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西关)决字(2007)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行终字第134号行政判决,以村委选举汇票时,由于本人眼花,说了句错话:贾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5号

张甲玉

你因诉西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西关决字2007)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行终字第134号行政判决,以“村委选举汇票时,由于本人眼花,说了句错话:‘贾岗山的票你念成王运昌’,但我主观上不存在破坏选举的故意。西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行政判决,也应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2007年1月20日下午,西华县城关镇西关办事处在其院内依法举行村委换届选举汇总票数时,张甲玉并非唱票人,也非监票人,却讲‘贾岗山的票你念成王运昌的了’的话,导致选举票数又重新核对,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行终字第134号行政判决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07)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即维持西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西关)决字(2007)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张甲玉的再审申请。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