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71号
申诉人李风山、郝贵琴、郝隋(随)成、李广华、申志国、申俊安、申林安、郝云峰、申运启、李梅英、李明顺、董风连、田如英、李松山、李鹏飞、杨军丽、闫桃芹、刘天吉、李雨山、苏焕芹、岳随新、刘志义、申伟、刘晓卫、李现云、申志安、倪保花、杨六云、申会启、李合花、郝静峰、李新顺、李文山、郝来成、李德山、刘振宇、李广州、李明昌、苏翠连、李阳森、刘振旺、王贵英、李贵兴、桑梅菊、杨伏荣、李景法诉被申诉人林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中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诉人不服该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林州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向李风山等46人送达的林公(开)行不字(2012)第0002号不予处理决定,是由于李风山等46人向该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并加盖林州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公章。该不予处理决定曾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决定均以该派出所为被申请人。本案适格被告应当为林州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林州市人民法院多次告知你们本案适格被告为林州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你们却不同意变更,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维持林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我院予以驳回,请你们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