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58号
你组诉叶县人民政府县、第三人辛店乡初级中学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以该行政判决书中未确认辛店公社高中与辛店大队于1979年签订的《关于高中校址边界的公约》是假公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县辛店乡辛店村第九村民组因不服叶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叶政处(2008)4号《关于辛店乡初级中学与辛店乡辛店村第九村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10)平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以叶县人民政府没有进行调解即作出土地争议确权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4号处理决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辛店公社高中与辛店大队于1979年签订的《关于高中校址边界的公约》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如你组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综上,你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