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0号
杨连军:
你因诉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你系正常的赴京上访,汝阳县公安局超越职权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的训诫书、洛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应予处罚。你在赴京上访时持有汝阳县公安局签发的身份证,本人亦为原汝阳县液压机械厂职工,汝阳县公安局据此对你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