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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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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春玲、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5号 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李春玲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复决(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你公司称与李春玲就所争议的实体问题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5号

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李春玲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复决(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你公司称与李春玲就所争议的实体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其他争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申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对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该案不再进行复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