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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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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西臣、解桂芳与项城市范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争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7号 赵西臣、解桂芳因与项城市范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争议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及(2010)周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西臣、解桂芳的申诉符合法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7号

赵西臣、解桂芳因与项城市范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争议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及(2010)周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西臣、解桂芳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荆向丽(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