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7号
赵西臣、解桂芳因与项城市范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争议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及(2010)周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西臣、解桂芳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荆向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