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6号
陈杰先:
你因诉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企业法人核准登记的法定职权。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对郑小红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郑小红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记载的事项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核准登记并颁发法定代表人为郑小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虽未予公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撤销法定代表人为郑小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的申诉理由,我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