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68号
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因尉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及(2011)汴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荆向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