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5号
王应华:
你因诉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孙学慧颁发(2009)第3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以“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孙学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占了道路,影响其通行,你与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孙学慧使用的土地与你使用的土地虽然前后不同排,但之间有一公用出路,你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显示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为2米宽,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为2米,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孙学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侵占公用出路,也未影响你的通行,你与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即驳回你的起诉正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王应华的再审申请。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