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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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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刘学义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曹月坤,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义。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曹月坤,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义。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男,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商丘奕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洋,男,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刘学义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委托代理人卞德利、被上诉人刘学义委托代理人王连军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学义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学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区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学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刘学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