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93号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振朗。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男,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宋德启,男,局长。
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因一审被告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