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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振兴、李俊荣因一审被告诉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振兴。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俊荣,系第三人陈振兴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振朗。 委托代理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振兴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俊荣,系第三人陈振兴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计划,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振朗。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男,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柘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德启,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克栋,男,柘城县公安局干警。

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因一审被告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陈振兴、李俊荣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