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振江。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男,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女,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马新华。 委托代理人梁钊,男,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夏振江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永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夏振江以欲对一审第三人马新华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振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 二、准予上诉人夏振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