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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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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雅荣诉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皇甫雅荣。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朝银。 委托代理人李红彦,男,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男,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柘城县人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皇甫雅荣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朝银。

委托代理人李红彦,男,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男,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辉,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高罡斗,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商丘市鼎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民,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皇甫雅荣因一审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睢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皇甫雅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皇甫雅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皇甫雅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皇甫雅荣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