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玉,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新,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广宇,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广秀,女,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基本情况同上。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倪宏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明,该局城乡规划股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余庆林,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审第三人余庆忠,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审第三人杨远琴,女,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与第三人余庆林系夫妻关系。 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崇理,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上诉人黄小玉、周立新、汪广秀、朱广宇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余庆林、余庆忠、杨远琴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小玉、周立新、汪广秀、朱广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小玉、周立新、汪广秀、朱广宇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洪宇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阮晓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