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胡长山、胡毛妮、于淑秀为胡士昌子女。胡士昌于1997年11月5日向原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办理界牌村昝庄东组126㎡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时胡士昌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宅基地使用申请表、加盖有97年10月29日原驻马店市产权产籍监理所档案室标明“与原件相符”扁印章的胡士昌91年8月16日(相)农建规字第壹号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998年元月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胡士昌办理了驻市国用(宅98)字第45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胡士昌病故。2004年原告谢青兰丈夫胡长山病故,2014年谢青兰称发现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丢失,到房产所和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查档发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胡长山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变更为胡士昌名下。原告谢青兰向法庭提交了胡长山《河南省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表、胡长山91年8月16日(相)农建规字第壹号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城乡建设局NO036735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等材料用以证明其主张。原告谢青兰认为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凭借涂改的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为胡士昌办理的驻市国用(宅98)字第45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不足且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