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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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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平诉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2号 原告杨书平,女。 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洪玉,男,任局长职务。 原告杨书平诉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不服其作出的(2014)内规罚字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2号

原告杨书平,女。

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洪玉,男,任局长职务。

原告杨书平诉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不服其作出的(2014)内规罚字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书平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之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丰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