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2号 原告杨书平,女。 法定代表人刘洪玉,男,任局长职务。 原告杨书平诉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不服其作出的(2014)内规罚字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书平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之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丰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