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刘红星,男。 委托代理人杨慧文,男。 法定代表人李高波,该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星诉被告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星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星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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