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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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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建诉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冀保建,男。 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凌辉,现任该局局长。 原告冀保建不服镇平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2013-002号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向本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冀保建,男。

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凌辉,现任该局局长。

原告冀保建不服镇平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2013-002号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中,原告冀保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冀保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冀保建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菊

审 判 员  程 玉

人民陪审员  马丰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