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陈风芝,女。 委托代理人张清彬,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刘洪玉,现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俊义,男。 第三人江景全,男。 原告陈风芝诉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依法自纠,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决定:撤销2010年11月26日为第三人王俊义颁发的内规管字(2010)第2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对第三人王俊义进行了送达。2014年11月27日本院收到该决定后,依法对原告陈风芝进行了送达。2014年12月1日原告陈风芝的委托代理人张清彬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风芝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风芝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胡新峰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