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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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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风芝诉内乡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陈风芝,女。 委托代理人张清彬,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洪玉,现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俊义,男。 第三人江景全,男。 原告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陈风芝,女。

委托代理人张清彬,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洪玉,现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俊义,男。

第三人江景全,男。

原告陈风芝诉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依法自纠,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决定:撤销2010年11月26日为第三人王俊义颁发的内规管字(2010)第2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对第三人王俊义进行了送达。2014年11月27日本院收到该决定后,依法对原告陈风芝进行了送达。2014年12月1日原告陈风芝的委托代理人张清彬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风芝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风芝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胡新峰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