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99号
原告孔令凡。
原告孔令凡诉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凡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代理审判员 孟 璐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