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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正明与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34号 原告陈正明。 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勤学,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颖、徐红建,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34号

原告陈正明。

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勤学,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颖、徐红建,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孟中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金永,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正明诉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第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明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李传福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