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06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水西,男,1939年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东林,男,1968年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武,该局局长。 王水西、刘东林因诉新郑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终字第15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水西、刘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 马传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