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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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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西、刘东林因诉新郑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06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水西,男,1939年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东林,男,1968年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

(2013)豫行申字第00006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水西,男,1939年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林,男,1968年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601号。

定代表人赵建武,该局局长。

王水西东林因诉新郑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终字第15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水西、刘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  马传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