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9号
你居委会因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为平顶山市神翔化工厂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以涉案土地应确权给你居委会使用,被诉土地使用证四至与确权文件不符,你居委会未作为北邻指界确认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系国有土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据平政土(2011)60号文《关于确定市神翔化工厂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进行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等程序,为平顶山市神翔化工厂颁发平国用(2002)第Z007号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并未侵犯你居委会的合法权益。你居委会与平顶山市神翔化工厂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不影响涉案土地系国有土地的性质。如你居委会认为涉案土地应确权给你居委会使用,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居委会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