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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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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守海与民权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08号 程守海: 你因诉民权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终字第45号、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以2002年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国家赔偿性质,民权县公安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08号

程守海:

你因诉民权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终字第45号、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以2002年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国家赔偿性质,民权县公安局未告知你其确认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你于2011年提出赔偿申请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为主要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权县公安局尹店派出所民警传唤你的过程中致你左臂肱骨骨折,该所于2002年与你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你医疗费、误工费、照顾伤后恢复及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9500元,该协议是民权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主持调解下与你达成的,可以认定是民权县公安局基于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进行国家赔偿而与你协商达成的,应视为民权县公安局作出的国家赔偿,并非民事补偿。你于2011年5月28日向民权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是对2002年国家赔偿的申诉,不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民权县公安局2011年7月6日作出民公赔决字(2011)第1号赔偿决定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