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07号
申诉人程理谦、宋金水、倪治同因诉被申诉人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再终字第14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行监字第169号函要求本院进行复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程理谦、宋金水、倪治同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