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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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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干因被申诉人王天付、任留卿诉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04号 申诉人李干因被申诉人王天付、任留卿诉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

(2014)豫法监字第00004号

申诉人李干因被申诉人王天付任留卿叶县人民政府土地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行监字第388号函要求本院进行复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干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