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04号
申诉人李干因被申诉人王天付、任留卿诉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行监字第388号函要求本院进行复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干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