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2号
你组因诉被申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地在修建板桥水库时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为国有,1962年板桥水库管理局将争议地交给地方耕种,后来原板桥公社建林牧场使用该地,原板桥公社因占用板桥大队王楼生产队土地,于1983年将争议地交给王楼生产队,之后王楼生产队一直管理并使用争议地,这些仅是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并不影响土地性质为国有的认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查明事实,将争议地确定给板桥镇板桥村王楼组使用,符合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被诉土地确权决定书仅对该70亩土地进行确权,并未对相邻51亩土地确权,你组该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组认为被申诉人提供证据系伪造并无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组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