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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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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英刘村陈西组与被申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2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英刘村陈西组: 你组因诉被申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2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英刘村陈西组:

你组因诉被申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审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地在修建板桥水库时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为国有,1962年板桥水库管理局将争议地交给地方耕种,后来原板桥公社建林牧场使用该地,原板桥公社因占用板桥大队王楼生产队土地,于1983年将争议地交给王楼生产队,之后王楼生产队一直管理并使用争议地,这些仅是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并不影响土地性质为国有的认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查明事实,将争议地确定给板桥镇板桥村王楼组使用,符合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被诉土地确权决定书仅对该70亩土地进行确权,并未对相邻51亩土地确权,你组该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组认为被申诉人提供证据系伪造并无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组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