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89号
申诉人济源鹤济新峰煤业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诉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崔建设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中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鹤济新峰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