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58号
荆静泉:
你因诉原新乡市教育局教育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终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原新乡市教育局于1991年10月28日作出新教发(1991)43号批复,同意对你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对此你至少在1992年就应当知道,而从你的申诉状看,你在1993年也已经知道被诉的行政批复。你在2005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信访程序,不成为行政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二审以你超出起诉期限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