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0号
夏荣常、夏春恒、马明超、孙红斌、路丽、程传霞、任喜全、刘荣雪、黄兰英、许爱先、赵爱春、孙德敏、范金良、曾强:
你14人因诉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以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你们代征土地系征地安置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邓州市人民政府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扩大范围,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严重违法为主要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夏庄村民组口头约定由该公司代征夏庄村民组土地,但该公司征地后将所征土地全部办在自己名下,并未将你们主张系“安置补偿”的土地交付给夏庄村民组,你们并未依法取得争议地的合法使用权。后因邓州市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欠债涉案土地被执行给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三里阁社区居民委员会,邓州市人民政府基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给三里阁社区居民委员会颁发被诉土地证,并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侵犯你们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们诉讼请求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我院予以驳回,请你们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