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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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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生因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8号 杨光生因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8号

杨光生因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  马传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