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1号
皇甫花金:
你因诉被申诉人民权县王庄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皇甫仰修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你过继给你三叔皇甫宫(公)朝(潮),其宅基地应由你继承,你栽种的洋槐树政府无权处理各方50%。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争议地原系皇甫宫朝的宅基地,民权县王庄寨镇人民政府将争议地确定给村集体管理使用并无不当,你主张应由你继承皇甫宫朝宅基地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处理决定对争议地上附属林木作出处理,超出申请人申请范围,其对争议菜地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执行亦属不当,原审判决已予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