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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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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安与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驳 回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6号 陈同安: 你因诉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有遗漏且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

回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6号

陈同安

你因诉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有遗漏且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因不服唐庄乡人民政府对你作出的承包土地调整行政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赔偿请求,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登行初字第011号行政判决,由唐庄乡人民政府赔偿你原5.7亩耕地上的投工投资费4980、车旅费4000元、复印费500元。2007年10月19日,在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协调下,由唐庄乡人民政府再补偿你投工投资费5020元,上述款项已实际履行。二、关于你主张的原5.7亩土地的农作物、树木、石方损失18500元、误工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177200元、因无法耕种计算的损失294432元,共计490132元的赔偿请求,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就损害事实和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你承担举证责任,但你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审认定你的赔偿请求证据不足和没有法律依据,处理适当。三、关于你对你所在的登封唐庄乡张村陈村三组的承包地调整方案不服及村组未将原5.7亩土地承包恢复给你而将其他耕地调整给你的问题,经审查,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对其土地的调整,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事项,你的该项主张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