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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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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鹿邑船闸管理所诉鹿邑县人民政府向鹿邑县水利局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2号 周口市鹿邑船闸管理所: 你诉鹿邑县人民政府向鹿邑县水利局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再字第19号行政判决,你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争议地已于1986年经鹿邑县涡河船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2号

周口市鹿邑船闸管理所

你诉鹿邑人民政府鹿邑县水利局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再字第19号行政判决,你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争议地已于1986年经鹿邑县涡河船闸工程指挥部征用,但鹿邑县人民政府没有收回1995年向鹿邑县水利局颁发土地使用证,致使该证与周口市鹿邑船闸管理所1998年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相冲突,故鹿邑县人民政府向鹿邑县水利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你与鹿邑县水利局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起因是1986年左右为修建涡河船闸工程鹿邑县涡河船闸工程指挥部的征地行为,该征地行为发生时行政诉讼法未颁布实施,且该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2、1995年鹿邑县人民政府向鹿邑县水利局颁发该争议地的鹿国用土字第0005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明确、界址面积清楚,而你所持有的鹿国用(98)字第000313号土地使用证,是1998年颁发的,且“四至”栏为空白,该证所附的附图为缩印图,也不能辨别四至边界,不能证明鹿邑县人民政府1995年作出的为鹿邑县水利局颁证行为侵害你1998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