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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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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巧巧诉被告博爱县城管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4)博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李巧巧,女,1989年6月8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张柏林,局长。 原告李巧巧诉被告博爱县城管局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

(2014)博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李巧巧,女,1989年6月8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张柏林,局长。

原告李巧巧诉被告博爱县城管局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