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39号
刘秀琴:
你因诉被申诉人西平县民政局、一审第三人苏存堂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裁定,以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被诉离婚证无效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2010年5月12日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西平县民政局作出的豫民字第012号离婚证,该案已经审理终结。2012年4月27日你再次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证无效,两次诉讼请求虽然不同,但均是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复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