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44号
李海江、李留聚、李小江、李杏芝因诉汝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