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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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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江、李留聚、李小江、李杏芝因诉汝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44号 李海江、李留聚、李小江、李杏芝因诉汝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44号

李海江李留聚小江李杏芝因诉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