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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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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与郭建恒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郾行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桢,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全杰,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监察队队长。 被执行人郭建恒,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郾行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桢,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全杰,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监察队队长。

执行郭建恒,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郭建恒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224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武献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