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52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 被申请人段留柱、曾凤银,上蔡县五龙乡曾楼村村民。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段留柱、曾凤银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5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5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