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 被申请人张宏伟、李艳春,住上蔡县蔡都办事处龙泉居委会。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宏伟、李艳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48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新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云峰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 被申请人刘自强、郭春丽,住上蔡县蔡都办事处龙泉居委会。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刘自强、郭春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50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