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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涛、韩春霞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 被申请人刘涛、韩春霞,住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井庄。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涛、韩春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

被申请人刘涛、韩春霞,住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井庄。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涛、韩春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39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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