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行初字第30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王喜民不服滑县牛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经审查,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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