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会杰与原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会杰,农民。 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然,原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原阳县公安局福宁集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李志锋,农民。 委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会杰,农民。

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然,原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原阳县公安局福宁集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李志锋,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红卫,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会鹏,农民。

第三人李志华。

原告王会杰不服被告原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原阳县公安局做出的原公(福)行罚决字(201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判后,原告王会杰不服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新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会杰,被告原阳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毛然、朱海涛,第三人李志锋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第三人王会鹏、李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张保旺、第三人李志峰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8月18日,原阳县公安局作出原公(福)撤字(2014)004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公(福)行罚决字(201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原告王会杰送达。原告王会杰于2014年8月19日以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以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会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卫芹

审判员  李增军

审判员  韩守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