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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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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忠香与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刀忠香。 被告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宗安,任乡长。 第三人堵积祥。 原告刀忠香诉被告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刀忠香。

被告原阳县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宗安,任乡长。

第三人堵积祥。

原告刀忠香诉被告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刀忠香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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