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常爱民。
法定代表人段常庆职务县长
原告常爱民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爱民撤诉。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