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01号
原告王涛。
原告郭丹丹。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王涛、郭丹丹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涛、郭丹丹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